同居 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Tag:同居    

2008-05-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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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1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00万对,比上年减少40多万对;结婚率比上年下降零点八个千分点。从“晚婚”到“同居”,中国人的婚恋观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改变与挑战。是年轻人道德的整体下滑,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对“准婚姻”现象是否应该有所规范?

  巫昌祯,女,我国闻名婚姻问题法律专家。原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政协七、八、九届政协委员,全国妇联执委、连任四届北京市妇联副主席以及两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四届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同时为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就上述系列话题,巫教授近日接受了新浪观察专访。

  新浪观察:据调查,2001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00万对,比上年减少40多万对;结婚率比上年下降零点八个千分点。有学者指出,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今天年轻人一种主流生活方式,对同居采取立法加以规制势在必行。

  巫昌祯: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我们通常所指的同居并不伤害到他人,也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个人生活的选择。可以说,假如选择同居,就意味着后果自负。另一方面,虽然同居是自己的的选择,我还是赞同同居的双方事先有个协议或约定,把一些财产和权利义务的东西作个约定。我见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多年同居的男女,男方把女方的钱用了以后人也走了。女的气不过,一怒找到男的毁了他的容。象这样情况现在越来越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立法不一定当时都能顾及到。总而言之,相关的纠纷越来越突出,对这些现象还是规范一些地好,有章可循的好,至少有个处理的办法,就是说我们的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人大的杨立新教授对同居提出了“亚婚姻”概念,也就是说尝试搞同居法,更进一步把同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这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肯定以后法律会这样发展,但现阶段是否需要,还要讨论。这就是时机的问题,看是时机是否到了。我自己认为现阶段就要对同居立法,恐怕为时尚早,还不是时候。现在人民法院对同居案例的处理,在碰到没有具体条例可执行的情况下,一般是在不违反国家大法的前提下,具体灵活把握,对具体案例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这种批复在现阶段没有专门立法,而且民法典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起“司法解释”的作用,可以补充立法的不足与不细,有点象美英的判例法的意思,可供以后的相关案例做参照。目前,这方面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有不少。

  新浪观察:不少国家对同居都有专门法律规范,您所说的我国同居立法“时机尚未到来”主要指的是什么?什么时候才算是时机成熟?

  巫昌祯:对于同居,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司法规范。象加拿大、美国、法国,包括埃塞俄比亚等国都对准婚姻关系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我国目前阶段正致力于尚未出台的民法典的制定,一些社会问题如性骚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立法还不具备在立法上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往往是法学会一帮专家聚在一起现开会讨论,而对国外现成的相关立法的了解与借鉴较为缺乏或说非常不够。以婚姻法为例,美国有誓约婚姻法,夫妻双方事先会预备几份文件,把双方的财产和权益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包括台湾,也有自己的结婚手则,和美国的结婚誓约差不多。这里面有不少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而我们现在的相关外来信息还处于80年代的信息水平,很多资料都没有翻译过来。包括同居法,到目前为止没有完整翻译过来的资料,都是一些人去国外学习零星地带一些回来。假如真的要立法,相关部门应该组织专门的信息和资料供参考。这个工作很重要,不能丢。

  新浪观察:对于未来将到来的“准婚姻立法”有不少人表示了自己的担心,认为这样做会鼓励更多的人不登记而同居,逃避《婚姻法》的责任,使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瓦解。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巫昌祯:给同居现象立法或做出司法解释会给传统婚姻带来威胁和挑战,我们还不能这样下定义。应该说同居现象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和现象,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可能会冲击传统婚姻。这已经更多地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象从前60、70年代,同居现象是非常罕见的,不仅法律要管道德也不容,甚至单位也可以出面干涉。现在公民的权利越来越个体化,这种情况已在越来越淡化,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也越来越成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过去单位进行干涉的现象也不再存在了。但随着这种社会现象的增多,民事纠纷也会多起来了。假如不用法律方式加以规范,对社会稳定也是有影响的。当然,这件事现在还谈不到到了议事日程上,但从长远考虑来说将来肯定是会有。该不该对一种社会现象作出司法解释或立法,最根据依据就看社会需要不需要。假如社会需要,它的出现就是合理的。

  新浪观察:说到同居,许多人最直接的记忆就是文学和影视作品中警察抓“非法同居”的片断。另外不少人现在也还不时会遇上旅馆对不能出示结婚证的男女不以开房的事。究竟“同居非法”在法律有何明确依据?  巫昌祯:现在说的“非法同居”是指一方有配偶而同居在一起的。假如男女双方均无无配偶,自愿在一起同居,这不属非法同居,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吧。这和过去说的“非法同居”还有所不同,过去是指双方没有登记注册而以夫妻名义住在在一起的。这种情况现在来看已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以内,属道德问题。不适合统统叫非法同居。现在的最新司法解释也有所改动,去掉了“非法”二字。因此我们说的“同居”包括了有配偶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现在的同居更多的是第二种。对此,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上旅馆开房要凭结婚证,现在也越来越淡了。现在大家出门一般总带身份证,总是带着结婚证出门的情况也应该不太多吧。

  新浪观察:按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以后《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的同居关系,都不承认是事实婚姻,不能按事实婚姻的法条加以调整。这是否意味着同居中出现的系列纠纷和问题,失去了寻求法律保护的意义?

  巫昌祯:同居和婚姻还是有所不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举行登记不再按事实婚姻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所谓的“事实婚姻”已成为历史名词,在89年以前的同居关系还可以调整,以后出现却未进行法定婚姻登记注册的一律不再称作事实婚姻了。就是说,要法律按夫妻关系调整双方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同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但这也不是说双方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就不能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弱势一方就不能寻求法律帮助。象同居中的男方虐待女方,打骂或伤害,一方向另一方借钱不还……这些纠纷都可以寻求相关的民事法律得到解决,你是属于哪一类民事纠纷就按相关的法规来处理,因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受法律保护。包括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也一样还是受法律保护,享有和正常婚生子女一样的种种权利。总的说来就是有什么纠纷解决什么纠纷,是民事的按民事处理是刑事案件按刑法处理,没有条例的由各法院灵活处理。近年来法院在处理一些没有具体法条的案件时,主要都还是按照顾弱势的原理,更倾向于对相对弱势的女性一方的利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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